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促进我院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更好地为水利水电交通行业科技进步提供科技支撑,特设立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科技委)。 第二条 院科技委是院科技咨询的议事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有关科研方面的重大决策和规划进行咨询、评议和论证;对院学科发展方向、目标、对策、科研队伍建设及专业科技人才培养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对院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含院基金)的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第四条 负责院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科技委设名誉主任1名、名誉副主任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院科技委委员顾问若干名。 第六条 院科技委秘书处为院科技委办事机构,设在院科研管理处,设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协调科技委日常事务。 第七条 院科技委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院科技委委员(含顾问委员)应是具有一定专长的科技工作者或科研管理人员,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水利水电交通等行业有公认的业绩和声望。院科技委委员实行聘任制,动态管理,聘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院科技委委员包括院内选聘的专家(即院内委员)和外单位聘请的专家(即院外委员)。选聘院科技委委员应考虑有关学科专业分布及年龄结构等因素。 第十条 院科技委院内委员的产生,由院基层单位推荐,本人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院科技委院外委员的产生,由秘书处提名,本人同意,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院内委员一般从在职人员中选聘,但院士、在任部(省)科技委委员、历任院长、承担指导博士生任务的 博士生导师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 院科技委委员(含顾问委员)因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任职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 院科技委委员的增补或解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院科技委委员辞聘由本人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院科技委可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的设置或撤并由院相关研究所提出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由院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各分委员会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科技委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或解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院长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院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院科技委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遇重大科技问题,院科技委可随时召开,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科技委每年最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到会院内委员须达到院内委员总人数2/3以上。通过决议,须获到会委员的1/2以上人员 同意;在通过重大问题决议时,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九条 院科技委履行咨询评议程序:院科技委委员提出建议,科技委讨论通过后,经科技委主任审签由院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国内外重大科学进展的跟踪和研究,对委员会指定准备的问题应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对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意见并从技术、经济诸方面进行论证,对所讨论的问题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或采用书面通信方式,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科技委委员可应邀在院内作学术报告或开展其它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院科技委可对院内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组织检查,提出质询;有权要求院内各有关单位,就审议的问题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院科技进步奖评审和院基金项目评审程序按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科技委分委员会应参照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科技委秘书处经院长办公会或科技委主任授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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