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公布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黄河水利委员会在黄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针对黄河干流取水,明确黄河干流全额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针对黄河支流取水,明确黄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包括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祖厉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窟野河干流、无定河干流、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泾河干流、伊洛河干流及其支流洛河干流、沁河干流;并针对上述河段,区分农业用水、非农用水和地表水、地下水,分别确定取水限额标准。
《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黄河水利委员会应组织黄河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明确下来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完成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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